12月9日,昆明市召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以下簡稱《條例》)。本次《條例》的修訂,在與上位法和國家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了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活動,重點在二次供水的管理,確保供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將于2022年1月1日起修訂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戚永宏介紹,目前,昆明主城供水已形成“七庫一站一江”多水源保障格局。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城市供水的水量和水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源及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有待加強,配水管網布局有待優化,多水源聯合調度的應急供水能力亟待提高,二次供水設施存在因管理維護主體不明確、管理不規范導致的水質安全隱患。
本次《條例》的修訂,在與上位法和國家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了昆明城市供水用水活動,重點在二次供水的管理,確保供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擅自停水或未履行通知義務
可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管理統一納入適用范圍,并從供水工作實際出發,調整了市,縣(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修改了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單位的準入方式;明確了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對水費的欠付;確定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委托運行管理方式;調整了部分法律責任的處罰額度,確保過罰相當。

其中,《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納水費,逾期未交納水費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向用水單位和個人發出欠費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在接到通知后超過30日仍未交納水費的,城市供水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對欠費用水單位和個人追究違約責任。城市供水單位收到欠費和違約金后,應當在8小時內恢復供水。第四十三條規定,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設備或者在供水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水質信息、飲用水衛生檢測信息
規定每月定期發布、公示、檢測、報告
《條例》進一步強調城市供水水源及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管理,明確了加大財政資金的投入,加強公共供水水源、應急備用水源的開發與建設,逐步推進水源互聯互通和城鄉一體化供水,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開展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規定了每月水質信息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數據共享、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公示、水質定期檢測和報告等制度。
從制水設備、消毒產品、涉水材料、出水水質等方面規范了利用城市公共供水從事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活動的管理。規定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明確了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日常運行、管理維護、水質檢測、儲水設施清洗消毒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條例》修訂后,將進一步解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深層次的問題,從供用水各個環節確保供水安全,解決供水新問題、新難點,為促進昆明市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市政府副市長劉永祿表示。
來源掌上春城(記者 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