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有效防治工程質量問題,全力推進高質量發展,堅持實事求是、人民至上、質量第一的方針,不斷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1、明確質量管理體系新要求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根據項目規模,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總監(項目首席質量官)、勘察設計質量主管、施工質量主管等人員,并明確其質量責任。
2、明確工期造價要求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后,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且壓縮幅度不得超過合同工期的15%。
3、明確項目公司責任承續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部門提供企業注銷后其開發項目的法律責任承續的說明材料,明確項目公司注銷后,承續該項目質量責任的主體。
4、積極推進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19〕3號)等有關規定購買質量保險,通過合同約定等方式,支持保險公司委托的風險管理機構,對住宅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質量風險管理。
5、實施記分動態監管
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管理。按照扣分分值多少,依次對項目負責人采取出具《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黃牌警示單》、向企業出具《上海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黃牌警示單》、向項目負責人依法出具《責令暫停執業通知書》等措施。
6、實施房屋建設與銷售聯動管理
凡是因涉及工程質量違法違規問題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將該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建設參與方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其建設的項目,將列為市、區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巡查的重點;對以上存在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因工程質量不能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項目受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上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行政處理告知書》,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房屋預(銷)售管理相關規定不予核發項目預售許可證,或不予出具銷售方案備案證明,已核發或出具的,可以采取暫停網簽等措施。
7、實施信用管理
對責任單位的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依法限制其建筑市場活動。在實施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開工質量安全條件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時,將該建設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建設參與方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